1.针对农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标准,应由各相关省份、自治区及直辖市依据其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因素来共同制定并公开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2.关于墓葬及其附属设施的安置补助费用,同样需经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具体的金额,并请务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将所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3.对于除农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农作物等各类资源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其各自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对此类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予支付补偿再实现搬迁的法律程序,同时依据其居住条件状况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可采用新的规划宅基地重新建设住房、供应安置房或直接给予货币赔偿等多种形式,为他们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途径,并同时对因为此次征收而产生的迁移、临时安置等各项支出费用加以全面补给。
以此保障广大农村村民拥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以及合乎法规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