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必须拘留的情况,被调查的当事人并无权力撤销案件。
即便在公安机关关于行政拘留的惩戒处分已做出决定后,尽管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也无法撤销其相应的拘留惩处。
因为这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安机关不能对其进行随意调整,当然,在出现错误判断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变更。
然而,倘若双方就此事件达成和解,那么作为诉讼方的原告则有权利撤回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