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单方面的离婚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夫妻一方对现存的婚姻状况产生不满,希望能解除这段联系的时候,他/她有权利通过相关机构的调解来解决问题,或选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大抵来说,国家的司法体系会优先考虑调解这个方式,以尝试化解夫妻之间的纠纷与冲突。
然而,若经过多次努力,调解仍旧无法使夫妻重修旧好,那么,从立法层面来讲,法院就应该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