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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4-26 16:40:12 已帮助8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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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对于拆迁事宜,以往我们往往采用货币补偿这一主流方式。
之所以如此决策,主要有以下两个考量因素:
首先,货币补偿具有操作简便易行的优点,而且可以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避免了因延长过渡期限而导致的诸多不利后果,比如被拆迁人员或使用者无法及时返回原居所;
其次,通过货币补偿,被拆迁者在选择新住所时更为自由,不再受限于地理位置等硬性条件。
另一种常见的策略为产权调换,即由拆迁方以自身建设或是购入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互换产权,然后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以及互换后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货币结算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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