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以及其对应的金额,需按照市县政府依法律程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2、在土地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所产生的平均年度收入如何确定(也就是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查后认定的最低级别单位的统计年度报告以及经过物价管理部门许可的价格为准则。
3、如果依据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然不足以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适度上调安置补助费以满足实际需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