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被拆除的情形时,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作为赔偿方式,那么,有关部门将为其支付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因执行拆迁行为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同时,对于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亦予以适当补尝;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赔偿,则地方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宜的产权调换住房,并且应当在完成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住房价值之间的差价,并在结清产权调换住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之后,再交还给被征收人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