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倘若相关情节表现出的过失程度较轻微并且引发的伤害亦无足轻重,则判决缓期执行抑或直接不予定罪处罚皆为可能选择。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能够向受害方支付合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且该案件性质属自诉范畴,那么即使原告方撤回对被告人的法律追责,亦可不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避免被判刑。
然而,对于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通常情势下法院会做出比较轻缓的量刑处理,但需注意的是,被告最终仍将面临惩罚性刑罚的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