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刑拘37天放人还是第38天放人

刑拘37天放人还是第38天放人

刑拘37天放人还是第38天放人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4-24 09:30:02 已帮助289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刑拘37天放人还是第38天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并非如您所提到的37天或38天,实际上法定羁押的最长时限应为44天。
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若认定其需要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则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查批准程序。
在此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期限以确保办案效率的目的,经过审批后可将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