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无论工人所患何种病症,只要其身处于法定的医疗期限之中,他们原本所在的雇主便将受法律约束而无法轻易解除他们之间的劳动合约。
然而,当这个法定医疗期限的到期以后,对于那些难易治愈的疾病患者来说,如果经过专业鉴定被列为第一至第四等级的病状时,他可能需要从原有的工作岗位上退出,停止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以符合退休或离职处置的相关规定。
假如经过鉴定,该名工人的病情属于第五至第十等级阶段的话,此时,他仍然有可能保留与公司之间的就业关系,同时按照特定的规定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贴费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