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记载借款发生的具体日期,并在落款处补齐当前实际日期。
若需填写原始借款日期,必须注明其为补充记录内容的借据。
借条,作为揭示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通常需要由借款人亲自撰写和签署盖章,以彰显借款人已经承担了借据所载金额的债务责任。
所谓“借条”,即是在借款过程中向他人或公共机构借入金钱或物品时,书写给对方的书面凭据,这也是借条最通俗的解释说法。
当借出的金钱或物品悉数归还且受款方确认无误后,书写此类条者需收回借条并予以销毁或者自行撕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