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如因此遭受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您有权向销售该种食品的经营者寻求经济补偿,同时亦可直接对生产该食品的厂商进行索赔。
当发现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某位经营者故意销售其知道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隐患的食品时,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损失之外,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照规定支付所购食品价格的十倍赔偿额,或当场支付赔偿费用之实际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赔偿金额加起来尚不足一千元的话,赔偿标准将自动调整至一千元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