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保全系指由相关法律条款构建的一项制度,旨在避免债务人因在履行公允义务时,其个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行为,从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
在此情况下,该种法律制度赋予债权人以代理债务人地位,向前述第三方主张权利的许可权;
或有权请求相关司法机构依法撤销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特定法律行为。
2、对于债务保全,这事实上是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其财产由于不当减少而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威胁性影响,而特意针对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采取的一系列法律举措,旨在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