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产证上登记了第三人的姓名,因此相关房产并不能被认定为是夫妻两人的合法共有的财产。
在涉及此类房产的财产分割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的权益也需要得到妥善维护,因此相关法院往往会执行以下措施:
首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该院将不再审理关于房产部分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下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
其次,如果当事人同样提出请求,则该院有权决定暂停审理此案,告知当事人去另行起诉进行财产析分,然后根据财产析分最终判决的结果,对夫妻双方合法拥有的那部分房产进行详细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