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时需预先经过其法定监护人的批准。
父母身为未成年人的主要抚养者和监护者,在涉及到其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他们拥有平等的决策能力,无论哪一方决定改变子女的姓名,都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方可实行。
因此,当夫妻因婚姻破裂而离婚之后,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未经另一方的许可,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姓氏更换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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