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所使用的借据与欠据乃两类截然有别的书面凭证,其主要差异在于:
借据一般源于借款行为,当借据持有者根据该凭证向司法机关提起追偿债务之诉时,无须提供进一步证明借款事件真实性的证据,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自动援引借据所证实的借款事宜;
反之,欠据的形成原因则包罗万象,涵盖借款、交易、租赁以及侵权赔偿等等诸多方面,对应的,如果欠据持有人打算依凭欠据向法律机构进行维权,必须首先证明债权债务间的确切关联性。
关于已经约定清楚偿还期的借据与欠据而言,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乃是相同的,均自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然而对于那些未明确注明偿还期限的借据与欠据,它们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便各不相同,借据的诉讼时效应自债权人提出还款请求之时开始生效,而欠据的诉讼时效则应自债务产生之时即刻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