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债务的转让事宜,转让方须及时通知债权人。
然而,对于公司的债权转让,除了需要通知债务人外,还需确保该等债权具备合法有效的转让资格和条件。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债权转让未经通知,那么在债务人向转让方履行债务义务后,受让方无权追究债务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