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留置权主体享有的相关权益进行阐述。
第一项权益是,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即得以留置标的物,阻挠债务人请求交付相应的标的物。
第二项权益便包含了留置权人享有收取留置物增值之孳息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得孳息应当首先用以弥补为收取该等孳息所引发的必要费用。
第三项权益则涉及到留置权人的请求权问题,即使他需因保存留置物而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也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归还。
最后一项权益便是关于留置物的优先受偿问题,这意味着在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留置权人有权优先获得留置物的变现收益。
其次,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留置权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维护留置物安全是首要任务,留置权人务必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同时,如果因为保管不当导致留置财产毁损或灭失,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留置期限结束之后,留置权人还需要归还给债务人原本保留的留置物。《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