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定,买受人应依照事先双方共同商议并在合同中明确体现的规定的时间来履行支付价款之责,这既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其拥有的一种合法权利。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虽然买方有权依据自身安排预约时间进行支付,但卖方也有权适时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且此举应当给予买方相应的准备时间以便于其做好相关财务上的准备工作。
若对具体交付日期尚未有明确明确规定,那么在收到商品或获取到提货凭证时,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是每个交易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简而言之,这即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那句俗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中的精髓所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