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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服刑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20 17:15:02 已帮助17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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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减刑规定:
对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明显的悔过行为,抑或是有立功表现的,均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刑。
假释规则: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其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则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切实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具备真实的悔过表现且不再具有任何再犯罪的风险,方可考虑是否予以假释。《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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