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规定:
对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明显的悔过行为,抑或是有立功表现的,均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刑。
假释规则: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其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则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切实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具备真实的悔过表现且不再具有任何再犯罪的风险,方可考虑是否予以假释。《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