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而言,即使夫妻间已实行长达三年的分居生活,但在第一次诉讼时,法院未必会依法判定离婚。
换言之,法院作出离婚裁决的唯一标尺并非仅仅看夫妻间分居的时间长短,而是依据双方的婚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重要考量要素。
倘若双方因情感关系破裂而采取分居状态,并且连续性的分居生活已经持续满二年期限的话,那么在进行离婚起诉之后,若经由法院调解仍无效果性,将被视为存在情感破裂状况,从而批准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