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满两年而选择离婚的夫妇,通常不需承担退还彩礼的相关责任。
然而,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之一,离婚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归还此前支付的彩礼:(1)男女双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结为夫妻,却未能建立事实上的共同生活;
(2)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并且因此陷入了经济困顿和困境当中。
尽管符合上述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女方必须全额偿还所收受的全部彩礼。
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返还的金额,其中包括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持续的时间、是否育有子女、财物的实际用途及管理方式、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彩礼的具体金额大小、过错程度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