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遗产继承和离婚过程中,有关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项自然应该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富,并且通常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配;
其次,假如该房屋属于婚前夫妻某一方所有,而在婚后通过拆迁获得了补偿款,同时又将此款项用于购房,此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原所有权人的个人财物,并不参与到离婚财产分配的环节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