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制定并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保险或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之外,诸多企业依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根据其自身所具备的的经济实力与财务状况自愿创立了这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体制——即我们常说的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能够为这些企业的员工在退休之后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支持。
因此,原则上讲,企业年金并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绫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