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费用支付的期限,原则上应当截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2、若子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但在十八周岁以下且其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保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的情况下,父母可以选择停止向其支付抚养费用。
3、对于尚未达到独立生活状态而仍然需要扶养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父母在自身具备给予能力的前提下,仍然需要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
(1)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正在学校接受教育;
(3)确实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