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在从事雇佣行为过程中所遭遇的人身伤害时,雇主必须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导致了雇员的人身财产伤害情况发生,那么受害者有权决定是否要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者直接向雇主要求赔偿。
然而,当雇主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成功得到救济之后,就有权力向引发问题的第三方实行追责。
另一方面,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人身财产上的损害,而发包商和分包商明知或应该知道接手业务的雇主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他们就应与雇主共同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