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这一词汇主要是描述了个体失去某件财物的情形;
与之不同,“遗忘”更侧重于表达当事人因疏忽而未注意到某个本应在其掌控范围内的物体,从而使其暂时脱离了视线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遗忘物和遗失物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遗忘物在经历过记忆的唤醒之后,通常会促使人们寻找到该物品的具体方位,因此相较于遗失物而言,寻找的难度相对较低;
但是对于遗失物,由于其具体的失踪地点往往无法确定,因此寻找起来具有相当大的困难性。
关于遗忘物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由刑法加以调整;
而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机制,民法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