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关于探视权的申请日期,通常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的;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考虑向法庭提出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相关规定,离婚之后,若非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即享有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如无法达成共识,将由当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然而,如果父母一方在探望孩子时,其行为可能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该方的探望权;
待相关阻碍因素消除以后,再行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