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承诺的合法性而言,以下五项基本条件至关重要:
首先,需确保男女双方均秉持完全自主自愿原则,此种自愿性必须是毫无保留或者附加条件的;
其次,结婚的意愿务必是出于自发和诚实的决定,不应该源于任何形式的压力、欺骗或误导行为;
再者,对婚姻的同意表达必须唯独针对结婚事宜,排除任何其他时间范畴内的同意表达;
另外,这种欲愿表达需要在正式缔结合同时发生,绝不能在其他时刻发表;
最后,正如所有法律程序所要求的,法定程序还应包括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