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范畴涵盖了婚生子嗣、非婚生子女、领养之子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这一身份包含了生育父母、抚养成人的养父母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的定义,则包括同胞手足、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领养之弟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未建立抚养关系,那么他们将不具备法定的继承权,也无需进行申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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