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父债子偿”这一概念,即子女并无义务为其父亲的债务进行负责任的清偿。
原因在于,子女本身并不具备法定的义务去代替父母去偿还债务,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子女选择接受并且继承了其父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与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起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费及债务的责任。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如果继承人有自愿偿还的意愿,则不受限制;
但是若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将无需再为被继承人应缴的税款和债务承担任何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