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在调查犯罪行为过程中试图传唤却无法与对象取得联系,那么他们即有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行传唤。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具体条款,公安机关在执行传唤任务时需要首先告知被传唤者实施传唤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如果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