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其责任归属。
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
这里的"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不仅指严格遵守因果关系原则,同时也涉及到衡量当事人行为对形成事故原因的影响力大小。
2.根据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决定责任比例。
在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上,过错的严重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当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当事主体时,我们需要比较他们各自的过失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