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当儿童在幼儿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时,令加害者负责;
若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其在职责范围之内所负有的保护幼儿安全的有关义务,从而使幼儿受到身体上的伤害,那么该幼儿园将必须承担与自身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当儿童在幼儿园内受伤是由于第三方施加的侵权行为所致,第三方需承担起赔偿责任。
然而,若幼儿园也存在着过失行为,那他们还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