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互殴",其中"斗"若从《新华字典》中释义来看,可直接替换为"打"的含义;
"殴"则被解读为"打人"之义,两者组合,便可得出"斗殴"乃是指相互间进行激烈的身体对抗,由两方皆表现出主动攻击性行为,从而体现出互相伤害的特征,而非关于某一方主动施暴,另一方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受和反抗的情况。
换句话说,刑法意义之上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应包含任何单方面表现出蓄意聚集他人进行斗殴行为的现象。
基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认为将具备这种单方面倾向的行为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也是合乎罪刑均衡原则的。
毕竟,由于参与互殴的两方均有意伤害对方,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远超单纯一方带有伤害对方意图的打斗行为。
因此,在造成同样伤害结果的情况下,"聚众斗殴罪"所应遭受的刑事处罚力度不仅高于"寻衅滋事罪",甚至也超过了"故意伤害罪"。
由此看来,对于仅有单方面动机的聚众斗殴行为,理当被归类到"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之中。《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