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连带责任担保人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取决于实际情况。
若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那么担保人的配偶也将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2、保证,通常是指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为了使债务人得以履行其债务,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项信用承诺,它是典型的人保方式,也是设定担保的常见形式。
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如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保证人须依照事先约定执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在此范畴内的保证责任,既包含了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又涉及到可能出现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有单独的约定,需按照该约定处理。
3、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并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做出约定或者明确说明,那么担保人将不得不承担起对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这类承全部责任的保证,我们称之为无限制的保证。
然而,如果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表示,由保证人仅负责其中一部分的责任,那么这样的保证则被视为有限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