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乃是审判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当中,对于证人和被害人所进行的有关问题及询问过程所进行的详细书面记载。
尽管在各类法定证据分类体系之中,询问笔录并未以独立类型的形式被名列其中,但这主要是由于其内容仅仅通过问答方式去呈现证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证词内容,因此它们完全有资格被用作支持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