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三年作为诉讼时效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实际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人受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进行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者,如权利人有申请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