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用的支付期限,应该根据受伤程度(或病历内容)进行具体判断。
若患者已经痊愈且已完成出院手续,一般仅需支付住院期间的相关损失;
如果出院之后仍然需要适当休息的患者,通常需要按实际情况额外承担2至3个月的误工费用;
如果因伤导致残疾的患者,则需计算直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误工费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误工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死亡伤残项目所涵盖的范畴。
对于误工费的确定,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长以及经济收入状况加以衡量。
误工时间应当以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应证明为准。
如患者由于受伤而导致一直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可酌情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为止。
若受害者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则误工费应按实际削减的收入来核算。
若受害者无固定收入来源,则误工费依据其平均收入予以计算;
倘若受害者无法举证其平均收入水平,可参照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普遍工资标准作为参考来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