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况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债权的转让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基础。
债权的生产与存续均系以有效的合同作为其根本前提。
其次,欲进行转让的债权本身应当具备可让渡的属性。
下列四种类别的合同权益皆不得予以转让:
第一大类为根据债权性质本身无法转让的权益,例如债权源于私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或者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
第二大类是附属的债权,此类债权跟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移,如果将附属的债权及主债权分别转让,在法律原则上并不被允许;
第三大类是依照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最后一类是依法定法条明确要求不能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某些特定的债权类型不允许被转让。
接着,债权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
此外,债权的转让行为应充分遵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确保该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再者,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债务人本人,这一环节对于债权的切实履行至关重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