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为无偿形式转让房地产,即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或债务人为明显非合理性贱卖房地产,由此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且受让人清楚上述情况时,债权人便有权利行驶撤销之权。
所谓的“债权人撤销权”,乃债权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债务人行径损害时,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其最近实施的、对债权人构成威胁的债务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