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拘留这样的惩戒处分,它本身并未赋予被处以拘留者任何特殊身份地位,更不会将之视为符合特定条件之犯罪成员所构成累犯的初犯行为。
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性措施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刑事惩罚措施之所在。
反观累犯这一概念,其实质在于犯罪分子在接受了相应的刑事制裁之后(诸如刑罚执行期满或者予以特赦),倘若其再次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下被明确判刑的罪行。
综合来看,仅仅因被多次进行拘留,并不足以成为构成累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