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文指出,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务工之间所产生的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问题,均适用该法进行处理:
首先是由劳工因确认自身与其所在企业间存在雇佣关系而引发的相关争议;
其次是由于劳工和用人单位就合同的缔结、履行、更改、取消以及终止进行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
紧接着是涉及到对员工的除名、辞退行为,以及员工有可能因个人原因出现的辞职或离职现象所引发的相关争议;
再者还包括了由于对劳动工的工作时长、休假安排、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事宜以及劳动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
最后,即包括劳动报酬支付和对应工伤医疗费用负担、经济补偿及赔付等事项方面所引发的各类争议。
另外,该法还对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此类劳动争议问题予以了明确阐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