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法定继承人制度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属法定继承人范畴的首位序列,在遗产传承程序启动之后,应由这些首要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而次要的继承人则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财产分配。
这里所提及的“子女”,不仅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这两种法律意义上的子女,还包括收养子女及建立过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