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要求且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亲手署名,同时需要明确标注遗嘱撰写的年月日。
而对于代书遗嘱而言,需要有至少两位见证者在场现场,其中一位担任代书的角色,然后再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余两位见证人共同签署并注明日期及时间。
对于打印遗嘱,同样需要遵循严格的两个见证人在场制度。
遗嘱人和见证者需在每一页的遗嘱上都进行签字并注明时间。
若采用录音或录像方式订立遗嘱,则仍需有至少两名见证者在场监督。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或录像中明确标注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时间。
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有权选择立口述遗嘱,但紧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应重新采取书面或音频视频的形式来确定自己的遗嘱意志,在此之前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