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税费条款的编写,应严格遵循如下规范:
务必详细列明纳税主体(即应当缴纳相关费用的个人或企业)的全名,同时包括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详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号码以及作为付款账户使用的银行开立地、账号等详细信息。
此外,税费的具体金额及缴纳方式亦须清晰注明,并以此为依据明确应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以便对方进行查验。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若双方约定税费事宜,在开具发票过程中,纳税一方有义务确保主动向对方通知相关情况,使得对方能够及时对发票进行认证;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当事人而言,还需明确此种情况下究竟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以防止因获取了不满足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基础上,双方也可以明确约定当开具的发票未能契合法规要求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