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时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故意或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发放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足额支付给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额外报酬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按相关法规履行其应尽义务,即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民法典》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