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协议中出现姓名错误,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视为有效:
其所涵盖之法律条例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相符;
各当事人相关意思表示均出于自愿真实;
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均具备行使该合同所要求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并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条件存在。
在此情况下,借款协议中人物名称之错误在各方知悉并同意后并不影响其整体合约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