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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其家属是否可以讨回钱

债权人死亡,其家属是否可以讨回钱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8 10:15:11 已帮助22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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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其家属是否可以讨回钱
具体情况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1)在债权人亲属有权主张债权的场合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那些人可以被视为债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遗产适用以下排序规则进行分配:
首先是债权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债权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继承事件发生时,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
若第一顺位无人可继承,才能轮至第二顺位继承人。
因此,具备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是能够继承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
(2)然而,并非所有拥有亲属身份的人都有权向债务追讨其应得的权益。
实际上,作为亲属人员,可能会因为继承人实施了某些不当行为,从而失去对于债权的获得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继承人有意因遗产纷争而伤害甚至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以严重方式虐待受害者;
伪造、篡改或是销毁遗嘱,且情节极为严重。
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任何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他将失去继承权,也无法获取应有的债权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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