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1)在债权人亲属有权主张债权的场合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那些人可以被视为债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遗产适用以下排序规则进行分配:
首先是债权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债权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事件发生时,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
若第一顺位无人可继承,才能轮至第二顺位继承人。
因此,具备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是能够继承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
(2)然而,并非所有拥有亲属身份的人都有权向债务追讨其应得的权益。
实际上,作为亲属人员,可能会因为继承人实施了某些不当行为,从而失去对于债权的获得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继承人有意因遗产纷争而伤害甚至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以严重方式虐待受害者;
伪造、篡改或是销毁遗嘱,且情节极为严重。
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任何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他将失去继承权,也无法获取应有的债权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