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债务之诉讼结案后仍未能有效兑现还款的状况,如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法定义务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则由相关的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详尽的深入调查和了解。
然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时,其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均不应超越被执行人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
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于决定是否扣押、冻结、划拨或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出具相应的裁定书,同时发出完备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于有关单位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循执行程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