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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遗失物的概念的

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遗失物的概念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8 09:40:06 已帮助18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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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遗失物的概念的
遗失物,即并非源自于遗失者因自身意愿而暂时失去占有权的事物,必须是处于动产范畴的物品;
另外,相较之其他类型的事物,遗失物唯有在拾获者具备实际行动能力时方可完成。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遗失物仅限于动产,因为不动产并未涉及遗失的现象。
同时,遗失物也并非所谓的无主财产,其实质上只是所有者对该类物品的所有权暂时丧失,且临时未被任何其他人所占据的物体而已。《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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